譬如,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律师却作无罪辩护,有律师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而这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预期客户或者案源。这也是此类律师罔顾或者背离被告人的意见而独立辩护、恣意自我表现的重要因素。在被新闻媒体长时间关注的李某某强案件中,其刑辩律师就“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是为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货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
此外,律师独立辩护也应当有禁区,这也是独立辩护禁止涉足之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都能对被告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律师独立辩护的禁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在现代国家中,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律师却作罪重辩护属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师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纪律、民事等责任。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可以基于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作有罪辩护。如果被告人主张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却主张罪重辩护,这显然是严重忽视被告人利益的行为。
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南海经济纠纷律师的信广律师于2021/4/19 6:08:3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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