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时间限制是什么时候?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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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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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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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颁证:核发单位依照审批程序流程和管理方法规定对申请原材料开展审批(必需时进行当场审查),依规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是未予核发的决策。法律依据:在法律依据层面,列入排污许可管理方法的排污企业,应依规持证上岗、按证排污。排污企业未依规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空气污染物、水空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或是限定生产制造、治理,处以十万元之上一百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报检有批准权的市准许,勒令暂停营业、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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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的天源环保于2021/4/19 7:20:2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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